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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在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使用過,可以要求優(yōu)先權嗎?該如何填寫?

2018-01-16

《商標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yōu)先權。 

申請人依據(jù)《商標法》第二十六條要求優(yōu)先權的,選擇“基于展會的優(yōu)先權”,并填寫“申請/展出國家/地區(qū)”、“申請/展出日期”欄。申優(yōu)先權證明文件應載有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jù)、展出日期等。優(yōu)先權證明文件一般由展會主辦出具或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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